七、纪律与监督
49. 审核评估如何做到“阳光评估”?
答:为使高校和社会更加了解教学评估工作情况,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,推动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,教育部实施“阳光评估”,主要体现在两方面:
公开透明。建立评估信息公告制度,评估政策、评估文件、评估方案、评估标准、评估程序及学校自评报告、专家现场考察报告、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公开,广泛接受教师、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监督机制。建立了评估专家组、参评学校、项目管理员之间互相监督评价的制度;设立了评估专家委员会监督检查参评学校、评估专家以及评估机构工作的规范性、公正性,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;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,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。
50. 审核评估的申诉与仲裁是如何进行的?
答:参评学校如果对专家组审核评估程序和结论存有异议,可向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,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章程规则受理申诉,进行仲裁。
51. 教学评估工作有哪些纪律要求?
答:为了减轻参评学校负担,营造风清气正的评估风尚,教育部印发了《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》(高教司函[2009]230号)。在审核评估中仍然执行该通知的要求。主要内容为:领导不迎送专家,不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,不安排接见;学校不召开汇报大会(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),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,不造声势(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、悬挂彩旗等),不送礼物,不超标超规格安排食宿;专家组不组织学生现场考试等。